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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房地产由房地产登记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金按估价的20%--70%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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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收取,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用不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不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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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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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典当物品由公司业务人员与客户当面点清封存.若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公司按当物估价金额的100%进行赔偿;若属自然损坏或因不可抗力致损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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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一旦发现当票遗失,应立即来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典当物品被他人赎当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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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按当票上确定的当期回赎当物,回赎物品时必须付清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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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如需续当,应在典当到期5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续当的,客户付清当期利息及下期费用,办理续当手续。经审查不同意续当的,客户必须按期还款.续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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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
、贷款本息及综合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客户,不足部分有权向客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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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客户保守秘密,并由专人委善保管当物,在当期内不出租、 质押和使用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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